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 告 連福來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劉家豪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邱庭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已詳述因被告劉家豪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是對其僱用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