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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交附民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 告 賴姵柔被 告 林學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