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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原交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4號原 告 簡裕峰被 告 蘇建次

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建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而原告就該案訴請被告蘇建次及今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法 官 葉伊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