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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7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杰晉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易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55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六日被告吳杰晉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各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杰晉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