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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8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秋祥選任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秋祥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另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羈押。現審酌被告所涉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高額詐欺取財等罪,依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可認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於偵審中自陳經濟狀況欠佳之情形,不能排除再淪為詐騙集團車手之可能,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是權衡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等情,應認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