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高榮松被 告 周智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智華被訴過失傷害罪,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高榮松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