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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310號、113年度緩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手指虎參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586號被告羅羣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因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月18日期滿,案內查扣之手指虎3個(現扣於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持有之前揭經列管刀械,自屬違禁物。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58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職權送請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3年1月19日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89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14年1月18日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手指虎3個,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略以: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手指虎)乙節,有涉案貨物採證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2年8月24日桃警保字第1120098656號函暨該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扣留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按,是扣案之手指虎3個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又被告自陳上開扣案物為其所有,且其住所係在臺北市士林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查,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意旨雖漏引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適用相關規定而為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