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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2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CHHETRI GANESH ROKA

馬裕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552號),聲請銷燬扣押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HETRI GANESH ROKA(下稱金尼許)、馬裕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乃被告2人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扣有之毒品。而被告金尼許與另案被告聖迪亞哥共犯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扣有起訴書附表一、二之毒品,均經編列編號1至189植株檢品,經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中,因大麻植株佔據空間過大、保管不便,且包括天然植株及經乾燥處理之植物,有易隨氣溫變化風化、腐敗衰變而有喪失之虞,客觀上有不便保管之情,是附表所示扣押物顯屬不便保管之毒品,且起訴書附表一、二之大麻植株業經本院另案判決沒收銷燬,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查獲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毒品,經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得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固指出大麻植株亦隨氣溫變化風化、腐敗衰變而有喪失之虞,客觀上確有不便保管之情形等語,然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乾燥之大麻花,並非大麻植株,尚難認有何聲請意旨所指客觀上不便保管之情形,且參諸卷附各該乾燥大麻花之扣押物品照片所示,各該大麻花經查獲之警員妥善包裝,是本案尚難認有何喪失毀損、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情;此外,聲請人未指出如附表所示大麻花,有何易生危險、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之情,本院當難認上開大麻花有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2項之情形存在,自難先予裁定沒收,是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查獲地點 查獲物品 1 新北市○○區○○路 00號 2 樓 乾燥大麻花 6 罐 2 新北市○○區○○路 00號 4樓 乾燥大麻花 2罐 3 新北市○○區○○路 00號 5 樓 乾燥大麻花 2 罐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