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4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他字第49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不詳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刑事判決意旨)。
三、經查:民眾○○○於112年2月20日,在新北市○○區○○街000000號地下2樓停車場之編號○○停車格,發現置有廢棄紙箱1個,且內裝有子彈2顆,隨即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案。扣案之非制式子彈2顆經送鑑定,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有112年4月29日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民眾○○○之警詢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17日刑鑑字第1120026207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1顆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珮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