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應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應財因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中扣案之武士刀2把,均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故未經許可運輸之前揭經列管刀械,自屬違禁物。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上開扣案物係經由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報關進口,有進口報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表可稽,因違法行為地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程序部分,尚無違誤。而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6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該案查扣之武士刀2把,經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略以:第1把武士刀,刀刃長約61公分,刀柄長約31.5公分,刀刃單面開鋒;第2把武士刀,刀刃長約71公分,刀柄長約24公分,刀刃單面開鋒,經檢視依現狀,初步認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查禁之管制刀械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2日刀械鑑驗登記表2份、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附卷可按,是扣案之武士刀2把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核屬違禁物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該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