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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長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4年度偵字第66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長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624號為不起訴處分,嗣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686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24日刑理字第113614934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槍砲,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