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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禁沒字第 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漢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續字第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漢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8348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3.84公克),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大麻成分(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2日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位於新北市八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而案內存有查獲之毒品時,檢察官固可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若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至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

四、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毒聲字第2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故未予執行觀察勒戒,嗣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再為聲請許可執行之裁定,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裁定駁回聲請,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既無再施以觀察、勒戒之必要,且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自通緝時起至緝獲時止有何施用毒品犯行」為由,而以113年度毒偵緝續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屬實,首堪認定。

㈡又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後,確分別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有該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察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84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109毒偵1702卷第111頁、第119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無誤。

㈢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大麻1包(詳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係被告於109年9月8日6時11分許,因酒後駕車為警攔檢時主動交付而查扣,復據被告於偵訊時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行為,惟就查獲之前開毒品,被告答稱係公司公關SEVEN所有,因SEVEN商量要跟我借錢,並將毒品先放在我這,我從公司出來就放在口袋內,都沒有施用等語,而是否為其該次施用後所剩,此部分亦為被告所否認(見109毒偵1702卷第93頁至第95頁),是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部分,與被告前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無涉;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犯行,迄今尚無再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另為其他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本案卷證確認,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為憑。從而,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犯行,既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等相關刑事處分程序,自仍未偵查終結,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又依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刑事案件證據之必要,自不得(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扣押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含袋)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9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09毒偵1702卷第119頁) ②毛重1.0350公克,淨重0.83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83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煙草檢品 1包(含袋) 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0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840號鑑定書(109毒偵1702卷第111頁) ②淨重3.86公克,驗餘淨重3.8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