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誌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Jordan」商標衣服貳拾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誌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物即仿冒「Jordan」商標衣服28件,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861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扣得之仿冒「Jordan」商標衣服28件,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此有商標權人委任之商標鑑定人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8日出具之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影本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861號卷第31至3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