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筱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62號、113年度緩字第1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Peppa Pig」商標之餐具壹組(含有餐叉、湯匙各貳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被告邱筱婷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Peppa Pig」商標餐具(餐叉湯匙各2支)1組(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151號扣押物品清單),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9月24日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4年9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得仿冒「Peppa Pig」商標餐具1組(含有餐叉、湯匙各2支),係仿冒英商艾須特貝戴維斯有限公司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告訴暨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蝦皮購物網站列印資料、蝦皮店到店代收款繳款證明(顧客聯)、委任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影本、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餐具組真品與扣案仿品之真仿品對照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該餐具1組係第三人即告發人陳引奕購得交付警方扣案,非被告所有,因第三人陳明對本件沒收不提出異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逕行裁定,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