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禮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70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禮豪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7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70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9年9月1日函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查詢結果(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NIKE"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011號卷第21至25頁、本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卷第9至1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美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NIKE商標吊飾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