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嘉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0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興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均係偽造,爰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20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1140號,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85號卷【下稱偵卷】第57頁),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均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23日刑鑑字第1120023438號鑑定書(見偵卷第53頁)在卷可參,核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數量 1 偽造之面額100元美金鈔券(編號:HJ00000000A號) 1張 2 偽造之面額100元美金鈔券(編號:HJ00000000A號) 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