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宏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113年度選偵字第2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虛擬貨幣USD Coin(USDC幣)伍佰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選偵字第27號被告陳俊宏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期滿,案內查扣之賭資虛擬貨幣USD Coin(下稱USDC幣)500顆,係犯罪所得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選偵字第27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500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1年(自113年6月12日至114年6月11日),前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選偵27卷第37頁至第40頁)、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選偵27卷第47頁)、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查,且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而扣案之USDC幣屬被告所有,係其匯入投注網站用以下注總統副總統及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並經計算盈虧後取回所得之財物,且已為警扣押後移轉於警方冷錢包保管中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選偵20卷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選偵27卷第29頁至第31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選偵20卷第6頁至第8頁),堪認上開USDC幣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依前開說明,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綜上,本件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