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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碩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7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調偵字第760號被告張碩芬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期滿,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STUSSY」(聲請書誤載為SYUSSY,應予更正)商標帽子1頂(詳士林地檢署113年度保管字第214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832號卷內第35頁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於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調偵字第760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該緩起訴處分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訛。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3年2月23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223015P號函暨所附用戶申設相關資料、告訴暨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蝦皮購物網站商品頁面、訂單頁面列印資料、取貨單據影本、扣案物外觀照片等附卷可憑(見113偵10832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5頁至第43頁、113調偵760卷第33頁至第34頁),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君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仿冒「STUSSY」商標帽子 1頂 ⒈商標鑑定認係仿冒理由: ①該頂帽子商品乃漏未附加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專用標籤。 ②再者,該頂帽子商品亦欠缺原廠真品應具備之品牌專用吊牌。 ③商品來源不明。 ⒉參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出具之告訴暨鑑定報告(見113偵10832卷第35頁) ⒊聲請書誤載商標名稱為「SYUSSY」,應予更正。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