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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振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2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仿冒「SUNTORY」商標之蜜露珂娜膠原蛋白壹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51號被告范振洋詐欺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8月1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SUNTORY」商標之蜜露珂娜膠原蛋白1盒(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649號扣押物品清單),有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951號、第5220號、113年度調偵字第2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8月2日確定,且於114年8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外觀有「SUNTORY」商標之蜜露珂娜膠原蛋白壹盒,經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鑑定人鑑定結果,確係仿冒日商三得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SUNTORY」商標權之物,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註冊簿、扣案蜜露珂娜膠原蛋白之照片及新加坡商三得利健益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仿冒品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前開仿冒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雯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