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蕾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蕾蕾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蕾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4年度偵字第18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與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鑑定證明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巧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及圖 品名 數量 鑑定證明書 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及圖 商品包袋 18個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4年4月17日鑑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