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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明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047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明宗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因其前有法律上同一之走私香菸行為,經本院以111年度士簡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故本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47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案中扣得如附表之香菸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稽,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起至110年1月20日止之走私香菸行為,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549號、110年度偵字第1764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士簡字第452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於111年11月7日確定(下稱前案),有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前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而檢察官以本案之查獲日期係在前案判決之犯罪行為時間內,且被告所留之收件地址與聯絡電話均與前案相同,故認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而以114年度偵字第20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等情,有被告等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清單(偵字卷第27頁)、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偵字卷第37頁至第38頁)、扣案貨物照片(偵字卷第39頁)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字卷第55頁)在卷可參,並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474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案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查獲日期 香菸品名 數量 報關行 主提單號 分提單號 ⒈ 110年1月10日 ESSE香菸 10條(2000支) 錦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000-00000000 0000000000 ⒉ 10條(2000支) 0000000000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