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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佳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3年度緩字第14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WHY AND 1/2」商標圖樣之「小紅帽熊愛你系列」童裝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96號被告李佳澎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期滿,其中扣案之仿冒「WHY AND 1/2」商標小紅帽熊愛你系列童裝1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保管字第3005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係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96號卷內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01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20196號卷〈下稱偵卷〉第159至162頁,本院卷第7頁)。而扣案之仿冒「WHY AND 1/2」商標小紅帽熊愛你系列童裝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童心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著作及商標鑑定證明書、所附仿品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商標授權合約書及鑑定資格證明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9至53頁、第71至89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本件聲請意旨雖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作為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然著作權法第98條僅於行為人係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方有其適用,而本件被告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而非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或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此參不起訴處分書所引即明,自無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均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