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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79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美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美紅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415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而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2415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因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未聲請再議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送達證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偵卷第152頁至第153頁、第160頁至第161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參士林地檢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39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10,見偵卷第166頁至第167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等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商品名稱 數量 (件) 註冊/審定號 證據出處 (偵卷)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提告,偵卷第153頁) 仿「LOUIS VUITTON」包包 4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聲請書誤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偵卷第27頁) 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第17頁至第26頁) ⒉鑑定報告書、授權委任書(第27頁至第31頁) 2 仿「LOUIS VUITTON」皮夾 3 3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CHANEL」皮包 2 00000000 ⒈授權委任狀(第38頁至第39頁) 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第40頁) ⒊鑑定證明書(第41頁) ⒋市價估價書(第42頁) 4 仿「CHANEL」皮夾 1 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仿「GUCCI」包包 5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⒈商標註冊資料(第44頁至第51頁) ⒉鑑定報告書(第56頁至第57頁) 6 仿「GUCCI」皮夾 2 7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仿「YSL」包包 4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⒈商標註冊資料(第52頁至第55頁) ⒉鑑定報告書(第58頁至第59頁) 8 仿「YSL」皮夾 2 9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仿「DIOR」包包 5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⒈鑑定報告書(第60頁) 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第61頁至第65頁) ⒊委任狀(第67頁至第68頁) 10 仿「DIOR」錢包 2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