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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單聲沒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群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4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4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擺飾品貳件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113年度偵字第14477號),有卷內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所扣得之之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塑膠擺飾品2件,係屬仿冒他人商標之商品,有卷內鑑定報告書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