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徐月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03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月英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書附表1編號3註冊審定號00000000與商標圖樣有誤,爰更正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所涉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3年度偵字第10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深保字第14號),經送鑑定後,確均屬仿冒如附表1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商標註冊資料、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之母公司「V.F.Corporation」鑑定報告與中譯本、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產品鑑定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為英商布拜里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如附表2所示扣案物之照片等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2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1:
編號 被害人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品專用類別 扣案物 1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衣服、鞋子、襪子等 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210件、短褲150件、長褲40件 2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衣服、鞋子、襪子等 仿冒Nike之短褲20件、長褲10件 3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衣服、鞋子、襪子等 仿冒BURBERRY之T恤26件附表2:
編號 申報人 報單號碼 分提單號 貨物名稱 1 潘怡儒 AX12627E707G 627NR0000000 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10件、短褲50件、仿冒之Nike長褲10件 2 鍾尚宏 AX12627E707H 627NR0000000 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40件、短褲40件 3 簡瑞慶 AX12627E7075 627NR0000000 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40件、短褲30件 4 陳茗耀 AX12627E7071 627NR0000000 仿冒BURBERRY之T恤10件、仿冒之Nike短褲20件、仿冒之The North FaceT恤50件 5 鮑俊廷 AX12627E7073 627NR0000000 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40件、長褲40件 6 陳儀萱 AX12627E7077 627NR0000000 仿冒BURBERRY之T恤16件、仿冒The North Face之T恤30件、短褲3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