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肇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00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郭肇翔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包包30個,業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為仿冒品,有該公司鑑定證明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附,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1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00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號)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鑑定證明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偵字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33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淳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包包 30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