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3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子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子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0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係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邱子瑋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2年度偵字第30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考。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管字第1834號),確與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商標權人 鑑定報告 1 仿冒Gucci商標之包包壹個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鑑定證明書 2 仿冒YSL商標之包包參個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鑑定證明書 3 仿冒LV商標之包包貳個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112年7月31日鑑定報告書 4 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玖個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2年7月28日鑑定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