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弘洋指定辯護人 楊廣明(法扶律師)
賴鴻齊(法扶律師)訴訟參與人 莊麗華(年籍詳卷)
曹凱壽(年籍詳卷)代 理 人 林帥孝律師
宋穎玟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304號、第22095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朱弘洋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扣案之透明晶體參包、褐色晶體壹包、白色晶體壹包、黏稠狀液體壹瓶、吸食器壹組、玻璃球壹支均沒收銷燬。
事 實朱弘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114年8月5日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住處內,以將依托咪酯置入電子菸主機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嗣於同日9時許,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詎朱弘洋明知施用毒品將致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受有影響,且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極可能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之結果,並明知其未領有駕駛執照,不得駕車上路,仍罔顧上開法律之規定,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當日14時15分許,從上址住處附近停車場,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欲前往新北市汐止區民權街同事住處,搭載同事一同上班。
嗣其駕駛本案汽車,沿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往臺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均正常駕駛,無任何違規行為,於同日14時23分許,行經該路段內側左轉彎車道至民權街1段而欲左轉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不得違反號誌管制行駛,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受毒品作用影響,疏未注意大同路1段號誌仍為紅燈,禁止通行,更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竟貿然左轉,適有曹原彰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同路1段對向外側車道直行至該處,見狀煞閃不及,致其騎乘機車前車頭與朱弘洋所駕駛車輛之右前車頭發生碰撞,曹原彰身體飛起後倒地,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有顱內出血、胸背部挫傷併有肺門裂傷出血,兩側肋骨多處骨折,胸椎骨折裂傷出血,兩側血胸、腹背部挫傷,併有肝臟多處裂傷出血,脾臟外傷,腹腔內大量出血,右腎挫裂傷,骨盆腔骨折、軟組織裂傷出血,後腹腔出血,四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當場逮捕朱弘洋,並經朱弘洋表明自願受搜索,而在本案汽車後座處扣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晶體3包、褐色晶體1包、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之白色晶體1包、黏稠狀液體1瓶及吸食器1組、玻璃球1支,復經朱弘洋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行政院公告濃度值:500ng/mL,鑑驗結果:10,283ng/mL)、甲基安非他命(行政院公告濃度值:500ng/mL,鑑驗結果:111,103ng/mL)、依托咪酯(行政院公告濃度值:50ng/mL,鑑驗結果:58ng/mL)陽性反應。另曹原彰經送往三軍總醫院急救,於到院前已心跳停止,於同日23時23分許,因前述多重器官損傷併大量出血,宣告不治死亡。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弘洋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同條第2項前段之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
三、累犯:被告於106年間因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109年5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10年10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等情,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國民法官法庭考量被告前已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行,與本案為罪質相似之案件,足顯被告對刑之執行不知悔改,且對刑罰之反應力亦屬薄弱,此次加重最低本刑,對其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自無過苛之侵害,是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自首:被告肇事後,員警接獲報案前往處理而尚不知肇事人姓名時,即在事故現場向員警表示其為肇事者,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考,是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權之警員發覺前,自行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認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且坦承車內有毒品並同意搜索而接受調查,足認被告符合自首情形,並考量被告自首的行為確實相當程度減省了可能需要耗費的司法調查資源,故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五、被告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其刑。
六、國民法官法庭檢視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規定之各種情狀,基於下列理由為量刑:
㈠、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受刺激:被告為幫助睡眠於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施用依托咪酯,又為早上提振精神工作而於上午9時許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明知施用毒品對於人的意識能力及駕車控制能力均有不良影響,仍未考慮如搭乘計程車、公車等其他通勤方式,竟為載同事一同上班而駕車上路,其駕車行為並無遭受到任何刺激,顯然係滿足自身毒癮,心存僥倖之心態而為。
㈡、犯罪之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被告施用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等2種毒品,分別為中樞神經鎮定劑及中樞神經興奮劑,多種毒品效力同時在體內互相作用,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為依托咪酯呈陽性反應,而尿液中所含安非他命濃度為10,283ng/mL,甲基安非他命則為111,103ng/mL,超越行政院公告關於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500ng/mL之標準甚多;被告無駕駛執照而駕車上路,雖肇事前均正常駕駛,無違規行為,然在肇事路口未注意交通號誌為紅燈而仍闖越紅燈後左轉,可見其精神及操控能力顯有受施用毒品影響而有下降之情形,其施用毒品後駕車之違反義務程度甚高。
㈢、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告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其行為除造成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遭剝奪外,更使被害人家屬承受天人永隔之慟,又其駕駛時間為日間時段,路上車流量多,對於使用道路之汽車駕駛、機車騎士及步行行人亦造成一定危害,所生損害嚴重。
㈣、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被告自106年10月間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入臺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113年6月間為警查獲車內藏放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13年6月及7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長期接觸毒品,又其在臺無駕駛執照,駕駛習慣不良,交通違規次數多,品行不佳;被告學歷為高中肄業,智識程度正常,且返臺生活10多年,對於交通規則應有基本的了解,另其在臺有正當工作;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積極求取諒解。
㈤、本院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被告上開事由,經討論評議後投票決定應判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被告雖經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惟審酌本案發生情節,依犯罪之性質,國民法官法庭認無禠奪公權之必要,故不予宣告褫奪公權。
八、沒收:扣案之透明晶體3包,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褐色晶體1包,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及黏稠狀液體1瓶,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支,經乙醇沖洗,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玻璃球,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87條、第8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王啟旭、黃若雯到庭執行公訴職務,並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法 官 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東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1 證人鄭裕芳於114年8月6日警詢供述(檢證1) 2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醫療服務處(以下簡稱三總)114年8月5日臨床病理科檢驗報告單(檢證2) 3 三總急診病歷(檢證3) 4 三總急診醫護生命徵候紀錄(檢證4) 5 三總114年8月6日北市衛醫字第0501110514號診斷證明書(檢證5)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8月6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45152號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檢證6) 7 本署114年8月6日勘(相)驗筆錄(檢證7) 8 本署114年8月6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檢證8) 9 本署114年8月10日檢驗報告書(包含本署法醫師於114年8月6日所拍攝相驗照片共6張)(檢證9) 10 本署114年8月12日相驗筆錄(檢證10) 11 本署114年8月12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檢證11) 12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4年9月19日(114)醫鑑字第1141102321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檢證12) 13 本署114年10月20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檢證13) 14 案發過程影像電子檔共4個-檔名:「01.mp4」、「03.mp4」、「04.mp4」、「05.mp4」、(檢證14) 15 檢察官勘驗前述編號14之案發過程影像共4個電子檔後,製成案發過程截圖(包含文字說明)(檢證15) 16 檢察事務官勘驗前述編號14之案發過程影像電子檔-檔名「05.mp4」後,製成案發過程截圖(包含文字說明) (檢證16) 17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檢證17) 18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檢證18) 19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檢證19) 20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檢證20) 2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檢證21) 2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轄內曹原彰車禍死亡案現場勘查報告(不含解剖照片)(檢證22) 23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檢證23) 24 證人蘇子厚於114年8月15日警詢供述(檢證24) 25 證人陸益源於114年8月19日警詢供述(檢證25) 26 案發時、地救護影音電子檔共6個-檔名: (1)「橫科91-1-1.MP4」至「橫科91-1-4.MP4」; (2)「橫科91-2-1.MP4」至「橫科91-2-2.MP4」 (檢證26) 27 114年11月10日檢察事務官勘驗前述編號20救護影音電子檔後,製成截圖(含文字說明)(檢證27) 28 據報到場警員之現場蒐證(包含與被告對話)過程的影音電子檔共3個-檔名:「FILE0005.MOV」「FILE0006.MOV」「FILE0007.MOV」(檢證28) 29 0000000朱弘洋刑事案件現場影像譯文(檢證29) 3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8月5日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檢證30) 31 (1)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驗餘淨重:6.1295公克)、 (2)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褐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1391公克)、 (3)依托咪酯之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8379公克)、 (4)依托咪酯之黏稠狀液體1瓶(驗餘淨重:6.0507公克)、 (5)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6)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玻璃球1個 (檢證31) 32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A133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三)(檢證32) 33 行政院於114年7月10日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之標準,所為院臺法字第1141018302號公告(檢證33) 34 被告114年8月5日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檢證34-1) 35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503)(檢證34-2) 36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5/00000000)(檢證35) 3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0月9日刑理字第1146119974號鑑定書(檢證36-1) 3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1月3日刑理字第1146142644號函文(檢證36-2) 39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8月5日第1次警詢供述 (檢證37-1) 40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8月6日第2次警詢供述 (檢證37-2) 41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8月6日第1次偵訊供述 (檢證37-3) 42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8月6日羈押訊問供述 (檢證37-4) 43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9月22日第2次偵訊供述 (檢證37-5) 44 被告朱弘洋之自白供述:114年11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供述 (檢證37-6)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1 證人即被害人之弟莊富麟114年8月6日警詢供述(檢證38) 2 證人即被害人之母莊麗華供述:114年10月20日本署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檢證39-1) 3 證人即被害人之母莊麗華供述:114年11月3日本署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檢證39-2) 4 證人即被害人之父曹凱壽供述:114年10月20日本署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檢證40-1) 5 證人即被害人之父曹凱壽供述:114年11月3日本署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含筆錄後附的紅包袋照片)(檢證40-2) 6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10月31日新北裁管字第1145129562號函文檢附被告車籍資料查詢(報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法規查詢結果(報表)(檢證41) 7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本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C99E90030號、第C99E9003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案交通事件)(檢證42) 8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另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第11309DS0000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A3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檢證43-1) 9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另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第11309DS0000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檢證43-2) 10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另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第11309DS0000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C99D4023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檢證43-3) 11 路口監視器錄影紀錄-檔名:1309DS0000000_00000000000000000.mp4)(檢證44) 12 被告交通違規紀錄(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148號不起訴處分書(檢證45) 13 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檢證46) 14 被告刑事犯罪紀錄:臺灣桃園地方106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書(檢證46-1) 15 被告刑事犯罪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字第168號不起訴處分書(檢證47) 16 被告刑事犯罪紀錄: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405號判決書(檢證48) 17 被告刑事犯罪紀錄:本院114年度毒聲字第58號裁定書(檢證49) 18 被告刑事通緝紀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7月30日士檢云偵忠緝字第2191號通緝書(檢證50) 19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審交上訴字第9號判決書(檢證51) 20 被告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辯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