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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強處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強處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竣翔選任辯護人 阮玉婷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竣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游竣翔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殺人犯行,供述前後不一,而有對證人交互詰問以釐清事實之必要,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應予以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被告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堪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仍然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4年10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業已坦承殺人犯行,辯護人亦陳稱無再傳喚證人到庭詰問以釐清犯罪事實之必要,是本件並無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尚無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