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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聲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陳世禎 年籍詳卷代 理 人 林峻義律師被 告 游竣翔選任辯護人 王映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劉珮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阮玉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陳世禎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4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又因故意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本院,茲本案之被害人陳秉浩業已死亡,聲請人為其之子,是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應認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聲請人瞭解訴訟經過情形及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