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宿世新選任辯護人 張全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王彥迪律師(法律扶助律師)洪大植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宿世新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宿世新因涉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羈押3月,並自114年6月24日、同年8月24日、同年10月24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嫌疑自屬重大,今既遭罹重刑,自有趨吉避凶而脫免刑責之逃亡可能,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