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竣翔選任辯護人 阮玉婷律師(法扶律師)
劉佩瑋律師(法扶律師)王映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29號),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辯護人聲請量刑前社會調查之鑑定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竣翔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係屬剝奪他人生命權之重大犯罪,依法最重得科處死刑。於科刑判斷時,應就刑法第57條所例示10款事由逐一進行調查與審酌,尤以第4、5、6款所列舉之「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事由,與被告能否具備日後社會復歸可能性相關,為能確保量刑評價之周延與妥適,爰向本院聲請囑託鑑定機關對被告為量刑前社會調查。
二、本院查:檢察官就本案並未對被告求處死刑、無期徒刑,且於偵查中已囑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參酌被告之生活史等資料後,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且該鑑定報告亦已為檢察官聲請作為罪責證據及科刑資料,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一)可參。而辯護人並已聲請本院向相關機關函調被告之全戶戶籍謄本、保險資料、門診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就學資料、於看守所之相關資料在案。初覽雙方關於科刑事實所聲請之證據項目,應已足就刑法第57條第4、5、6款之事由為詳盡之調查,爰認無調查之必要。
三、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