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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國審重訴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竣翔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阮玉婷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王映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229號),由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判決如下:

主 文A10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

事 實A10於民國114年3月9日19時13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號旁ABC檳榔攤內,與ABC檳榔攤客人A04、潘靖文、洪世鴻、葛智祥及ABC檳榔攤老闆陳宥樺同桌飲食及飲酒,於同日19時13分許,A10因遭潘靖文懷疑其翻動潘靖文包包內錢財,而與A04、潘靖文及洪世鴻等人,在ABC檳榔攤外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於前開衝突結束後,A10、A04及洪世鴻接續、分別返回ABC檳榔攤內繼續飲酒,於飲酒過程中,A10與A04因故發生口角糾紛,A10竟於同日21時4分許,基於殺人之犯意,拿起取自ABC檳榔攤廚房內之不鏽鋼剪刀1把(下稱本案剪刀),起身並朝坐在椅子上之A04頭部頂端連刺2刀,其中1刀刺入A04頭骨後,並立即拔出本案剪刀,造成A04頭部頂端受有2處刀傷(其中1處傷口穿透頂骨,傷口長寬為2.5X1公分、深度為3.7公分;另1處傷口穿透頭皮並卡於頂骨,傷口長寬為1.5X1公分),且大量出血,ABC檳榔攤廚師林芷柔立即撥打119呼叫救護車,將A04緊急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救,警察獲報到場,以現行犯逮捕A10後,當場扣得本案剪刀。嗣A04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頂骨破裂、顱內出血、大腦實質損傷、顱骨損傷及住院併發症,而於同年3月19日11時12分許宣告死亡。

理 由

壹、事實認定A10(下均省略稱謂)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不爭執,A10並為認罪之表示,經檢視:檢證23、25、28、31之洪世鴻、葛智祥、陳宥樺、林芷柔於偵訊中之證述,檢證

48、49之扣案不鏽鋼剪刀暨照片,檢證6、14、17、18之A04相驗屍體證明書、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暨解剖照片,檢證20、21、35之現場警員配戴密錄器所攝得影音檔、擷圖、譯文暨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後,本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A10於上開攻擊時,確係基於殺人之故意而為,且其行為與A04之死亡間有因果關係。

貳、論罪科刑

一、適用法律部分A10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量刑審酌部分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法定刑係死刑、無期徒刑與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3條第3款係規定,有期徒刑之範圍,為2月以上,15年以下,因本案並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故A10所犯殺人罪之處斷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檢視刑法第57條規定之情狀:

㈠、犯罪之動機、目的,與被害人之關係暨犯罪時所受之刺激A10與同為檳榔攤客人之A04原同桌飲食及飲酒,期間因遭他人懷疑翻動包包內錢財,而先與A04等人在檳榔攤外發生言語及肢體衝突,嗣衝突結束,返回檳榔攤內繼續飲酒,仍因與A04發生口角,而拿取本案剪刀並朝A04頭部頂端連刺2刀。

㈡、犯罪之手段A10係對A04頭部頂端連刺2刀,其中1刀刺入A04頭骨,造成A04頭部頂端受有2處刀傷(其中1處傷口穿透頂骨,傷口長寬為2.5X1公分、深度為3.7公分;另1處傷口穿透頭皮並卡於頂骨,傷口長寬為1.5X1公分),且大量出血,嗣雖緊急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急救,但仍因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左頂骨破裂、顱內出血、大腦實質損傷、顱骨損傷及住院併發症,而於同年3月19日11時12分許宣告死亡。

㈢、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暨智識程度

1、辯證13之A10量刑前調查及鑑定評估報告書已記載:A10目前識字能力不如一般國三學生,心智發展狀態不若一般成年人,較難理解抽象訊息、溝通、語言措辭、行為和情緒調節與一般成人相比較不成熟,應有智能發展障礙(輕度),過往則有學習障礙,可能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情形。A10早年家人有酗酒、賭博行為,雙親教養態度不一致,與同學、師長互動關係、學習狀況均不佳,家內缺乏督促,很快放棄學習,童年與少年階段多有衝動和反社會行為,管教效果不彰。

A10成人後與家人關係不佳,父兄不願再與其往來,現住工地宿舍,欠缺專門證照技術,工作期間飲酒又施用非法物質,其收入與嗜賭、買非法物質、飲酒的生活不成比例,人際網路薄弱,自我控制力、衝動控制均差、挫折容忍度低、人際理解程度不佳,有成癮問題,包括酒精使用障礙症、興奮劑使用障礙症、嗜賭症,過往即有酒駕前科,符合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多酒駕、毒駕,卻仍認為自己沒有太大問題。上開各節,與本案之關聯上,A10之道德認知與問題因應等心智發展不若一般社會之成年人,有人格障礙症、認知不佳,自我控制差、衝動控制差、欠缺道德情緒,對人際關係熟稔與情境判斷之因應能力不佳,無法忍受他人對自己的責難,無妥當之因應方式,又施用酒精容易導致衝動,施用興奮劑亦使暴力嚴重升級,均可謂係近因。且以上問題,除了隨著監禁而因年長降低其暴力犯罪之機率外,其他因素將來改變之可能性均不高。又A10在刑後得到親友支持或穩定居住之前景並不樂觀,其對於將來工作、生活甚至改變飲酒、施用興奮劑的想法,目前也都欠缺足夠之勞動意願、求助意願甚至現實感。

2、實施上開鑑定之人A01醫師亦到庭補充說明:A10智商是65,他的百分等級落在最後的1%,心智年齡的極限約莫等同於12、13歲,注意力問題在一對一面談時好像還可以合作,但本案發生時卻是一對多的情境。

智能跟衝動控制、注意力受損,對於理解跟日常做事情的影響其實滿大,本來先天大腦的問題,常見的有三大類,第一類就是智能不足;第二類是自閉症類群障礙症,就是自閉症跟亞斯柏格症,另外一群就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就A10來說,智能不足可能會有精神病症或是情緒障礙,但更重要的是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如果小時候沒有妥善介入行為管教跟個別教育,在成人階段出現人格障礙症或物質使用的機會都是常人的數倍,A10先天有這樣的情狀,小時候卻缺乏治療,老師曾想幫他找特教,做了學習障礙的評估,但最後停止,很是可惜。

基本上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個案容易跟師長、同學之間有對立、反抗,還有報復性跟諸多的攻擊行為等等,在接受體罰,無論在痛覺的反應或者是害怕的情感上都不一樣,A10就說他到後來都打不怕,也都不太痛,A10認為母親對自己相當好,覺得爸爸比較嚴格,父親則提到A10在5、6歲的時候,隨著母親進出賭博場所,然後開始喝酒,對教養跟金錢運用的方式,也影響到他們的婚姻關係,這種父親、母親教養沒有辦法在同一陣線促進正向行為。

總之,A10有先天智能不足、注意力不足,加上媽媽讓他過早接觸飲酒跟賭博,這更惡化A10原本的情形,至於A10有無辦法透過後天的訓練,比如用肯定多於否定來改變,這雖可嘗試,但A10的狀況,腦力不好的人相對療效也非常不好,因為他連分辨事情,跟明辨哪一個東西加進來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後果,都沒有辦法長遠預測了,即便不要去管他成癮的問題,只就其個性,在社會上存活還是困難重重,有很多要克服的事情。

㈣、犯罪行為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A10本件殺害A04所造成之上開傷勢,使A04於過程中承受相當大之痛苦,無待贅言,如今A04失去生命,自無可彌補,其親人面臨天人永隔之慟,創傷更鉅。

㈤、犯罪後之態度:A10肇發本案後,歷經偵、審,雖於本案審理階段才知坦認犯下殺人罪,且未取得A04家屬之諒解,但至少在最後陳述時,仍知起身向被害人家屬鞠躬道歉,天良容謂未完全泯滅。

四、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上情,評議判處A10有期徒刑15年。至於扣案之兇器剪刀,因非A10所有之物,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3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旭、蔡啟文、黃若雯到庭執行公訴職務,並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法 官 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