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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4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447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品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09號、第710號、第71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品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叁萬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部分⒈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4時間欄為「114年1月26日16時38分許」⒉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1、14偷竊物欄分別為「純喫茶-紅茶2瓶、沙茶豬肉炒麵2盒,共價值218元」、「純喫茶-紅茶2瓶、南義火辣牛哨子筆尖義麵2盒,共價值308元」;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品壬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又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共1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然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字24586號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主文處定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㈢未扣案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起訴書附表偷竊物欄所示竊

取物品,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本院附表宣告之罪刑及沒收欄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竊得之滑蛋干貝雞茸粥2盒及麻辣燙2盒,固屬其犯罪所得,惟業經發還被害人,有前開贓物認領單可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江柏青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附表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金莎醬鐵板牛雞雙響飯壹盒、純喫茶-紅茶壹瓶、純喫茶-綠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義大利麵、香辣雞丁各壹份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綠茶肆瓶、麻辣豚骨拉麵貳碗、匈牙利風味香草烤雞貳包、檸檬園燒豬肉乾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綠茶貳瓶、大滿足香辣涼麵壹盒、大滿足涼麵壹盒、泰式海鮮麵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農搾檸檬飲貳瓶、烤多蛋白餐盒壹盒、里肌豬排可可咖哩歐姆蛋壹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義美蜂蜜綠茶壹瓶、韓式泡菜豬肉鍋壹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泰式海鮮麵貳盒、活力六寶貳包、純喫茶-紅茶貳瓶、純喫茶-無糖綠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無糖綠茶壹瓶、鈴鈴卷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大滿足香辣涼麵壹盒、大滿足涼麵壹盒、純喫茶-綠茶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義美蜂蜜綠茶貳瓶、炸醬炒泡麵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紅茶貳瓶、沙茶豬肉炒麵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紅茶貳瓶、沙茶豬肉炒麵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鹽水意麵貳盒、純喫茶-紅茶貳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烤多蛋白餐盒壹盒、純喫茶-綠茶貳瓶、起司牛奶鍋壹碗、招牌高麗菜鍋貼壹盒、活力六寶壹包、和平6亳克香菸拾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所示 陳品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純喫茶-紅茶貳瓶、南義火辣牛哨子筆尖義麵貳盒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709號114年度偵緝字第71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711號被 告 陳品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品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之商品,得手後以附表所示方式離去。嗣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店內商品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調查,始悉上情。㈡於民國114年1月11日12時14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南港生技

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徒手竊取該門市內陳列架上之金莎醬鐵板牛雞雙響飯1盒、純喫茶-紅茶1瓶、純喫茶-綠茶1瓶、滑蛋干貝雞茸粥2盒及麻辣燙2盒拿至本案門市座位區後,未結帳即將金莎醬鐵板牛雞雙響飯1盒、純喫茶-紅茶1瓶、純喫茶-綠茶1瓶(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59元,下合稱本案食用商品)食用完畢,並將滑蛋干貝雞茸粥2盒及麻辣燙2盒(下合稱本案藏放商品)藏放在其後背包內。嗣該門市店長黃韋勲見陳品壬在該店內食用本案食用商品後驚覺有異,即查看及清點店內商品庫存數量,在發現商品確有短少乙情後,即調閱店內監視器影像並確認陳品壬確有竊取該店內商品,黃韋勲即報警處理,經警到場自陳品壬後背包內查扣本案藏放商品(業已發還),並將陳品壬以現行犯逮捕,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雅婷、王美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品壬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李雅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王美瓔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4所示之犯罪事實。 4 被害人黃韋勲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上述犯罪事實㈡所示之犯罪事實。 5 附表所示證據 證明附表所示之犯罪事實。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贓物查扣地點現場照片1張、未食用完畢之遭竊商品照片1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該影像翻拍畫面1份 證明上述犯罪事實㈡所示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品壬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如本件所示共15次竊盜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因竊盜犯行而獲取如附表所示及犯罪事實㈡所載之犯罪所得,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蔡馨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偷竊物/價值 (新臺幣) 行竊方式及離去方式 被告 犯罪所得 (新臺幣) 證據 案號 1 李雅婷 (提告,其所涉竊盜、毀損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113年9月28日21時18分許 統一超商港興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 義大利麵、香辣雞丁各1份,共價值148元 徒手拿取左列商品在左列門市內未結帳即食用完畢後即步行離去 共148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共4張 114年度偵緝字第709號(原113年度偵字第24586號) 2 王美瓔 (提告) 114年1月21日20時47分許至22時4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汐止莊敬店/新北市○○區○○街000號 純喫茶-綠茶4瓶、麻辣豚骨拉麵2碗、匈牙利風味香草烤雞2包、檸檬園燒豬肉乾2包,共價值706元 部分商品店內食用完畢、部分商品藏放在其後背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該店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共4,617元 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暨畫面截圖1份張 114年度偵緝字第710號(原114年度偵字第5268號) 3 114年1月22日10時47分許至13時4分許 純喫茶-綠茶2瓶、大滿足香辣涼麵1盒、大滿足涼麵1盒、泰式海鮮麵1盒,共價值293元 4 114年1月23日0時47分許至0時50分許 農搾檸檬飲2瓶、烤多蛋白餐盒1盒、里肌豬排可可咖哩歐姆蛋1盒,共價值258元 5 114年1月23日3時9分許至3時13分許 義美蜂蜜綠茶1瓶、韓式泡菜豬肉鍋1碗,共價值139元 6 114年1月23日10時22分許至10時54分許 泰式海鮮麵2盒、活力六寶2包、純喫茶-紅茶2瓶、純喫茶-無糖綠茶1瓶,共價值435元 7 114年1月23日13時6分許至13時8分許 純喫茶-無糖綠茶1瓶、鈴鈴卷1包,共價值104元 8 114年1月23日21時16分許 大滿足香辣涼麵1盒、大滿足涼麵1盒、純喫茶-綠茶1瓶,共價值158元 9 114年1月24日10時32分許 義美蜂蜜綠茶2瓶、炸醬炒泡麵2盒,共價值250元 10 114年1月24日16時42分許 純喫茶-紅茶2瓶、沙茶豬肉炒麵2盒,共價值228元 11 114年1月24日23時6分許 純喫茶-紅茶2瓶、沙茶豬肉炒麵2盒,共價值208元 12 114年1月25日14時36分許 鹽水意麵2盒、純喫茶-紅茶2瓶,共價值208元 13 114年1月25日20時50分許至20時56分許 烤多蛋白餐盒1盒、純喫茶-綠茶2瓶、起司牛奶鍋1碗、招牌高麗菜鍋貼1盒、活力六寶1包、和平6亳克香菸10包,共價值1312元 14 114年1月262日16時38分許 純喫茶-綠茶2瓶、南義火辣牛哨子筆尖義麵2盒,共價值308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