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53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巧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9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年度審訴字第1973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賴巧柔犯附表各項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項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追徵。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沒收與追徵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9至20行關於「核給
期休假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核給其休假日」。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準備程序之自白
(見本院審訴卷第128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賴巧柔所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1
6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23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4、5、7、10、
11、12、14、15、18、21、22、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及其附表二編號1、2、3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6、13、19、20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及其附表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㈥及其附表六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及其附表八部分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及其附表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及其附表七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4、5、6、7、9、10、
11、12、13、14、15、18、19、20、21、22、23、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至㈧及其附表二、三、四、六、七、八所示部分,被告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係指無製造
權而不法摹造而言,若該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亦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1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㈣、㈤、㈦部分,同時觸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罪,依上說明,容有誤會。㈣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本案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犯應各為接
續犯之1罪,經核僅其中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及其附表編號2、3之間,被告係以佯裝母喪之同一事由請假,且請假時間僅2日之差;編號6、8之間犯罪時間相隔僅10秒鐘,犯罪方式相近;編號17、18間均係佯裝懷孕流產請假,且請假時間僅1日之差,而可認為係同一犯罪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應論以一罪外,其餘各編號犯行時間上有相當之間隔,方式亦有差異,顯係獨立可分,並非接續犯,公訴意旨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又本院就本案所犯各罪間可能論以數罪乙節,亦已於審理中告知被告(見本院審訴卷第127至128頁),實足以保障其防禦權之行使,併此敘明。㈤又被告前後所犯之各次罪行,既均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
為行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即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各罪處斷。
㈥又被告上開29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正值壯年,非屬毫無謀生能力之人,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個人生活所需,竟利用其擔任人事總務專員之機會,而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或準私文書之方式,詐取財物,造成告訴人等受有損害,可見被告法紀觀念淡薄,並欠缺尊重他人所有財產權之觀念,且危害社會經濟交易秩序,其所為實屬可議,自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但未與告訴人等成立調解、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及斟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1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本判決附表),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㈧本案被告共犯29罪,應合併定其執行刑,衡諸該29罪均係被告
在一定期間內以相類手法所犯,法律上雖應分開論罪,惟事實上彼此則有相當之關聯性,如以累加其宣告刑之方式定其執行刑,不免有重複評價其犯罪之手法、人格特質與反社會性等量刑要素,過分放大此部分量刑因子的重要性之虞,且有高估被告對長期刑法的適應性之嫌,而顯過苛,爰就前揭對其量處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關於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詐得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財
物,固屬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而該犯罪所得既無從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有已實際賠償被害人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㈢被告偽造、變造之私文書均未扣案,因該等私文書均已交給告
訴人等收執,非被告所有之故,無須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偽造準私文書部分,因係電磁紀錄,根本無實體文書或簽名可言,不生沒收問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部分 賴巧柔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3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4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5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6、8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7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9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0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1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2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3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4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5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6部分 賴巧柔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7、18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19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0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1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叁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2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及其附表一編號23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其附表二編號1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其附表二編號2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及其附表二編號3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及其附表三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及其附表四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㈥及其附表六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㈦及其附表七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㈧及其附表八部分 賴巧柔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947號被 告 賴巧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巧柔(原名:賴怡年)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擔任皇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2樓之6,下稱皇璽公司)人事總務專員,負責該公司人事、總務等工作,因個人財務狀況不佳,債台高築而向高利貸借款,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取財、行使偽造、變造
私文書、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上址皇璽公司辦公室內,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偽造附表一所示之文書,致不知情之皇璽公司及該公司會計職員陷於錯誤,誤信賴巧柔於附表一所示之請假時間確有附表一所示之請假事由,而核給賴巧柔假期、給付附表一所示之薪資,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人事管理、薪資發放、如附表一編號2、23所示之家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管理、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對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管理、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吳婦產科醫院對於診斷證明書管理之正確性。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間,
利用附表一所示方式不實請假事由使皇璽公司核給期休假日,致不知情之皇璽公司會計職員陷於錯誤,誤信賴巧柔於附表二所示月份為全勤工作,而給付附表二所示之全勤獎金予賴巧柔,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人事管理、薪資發放之正確性。
㈢為順利通過私人借貸審核,明知皇璽公司工作守則第二章第8
條規定為「本公司員工之工資,經全體員工同意,於每月五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任職期間某時許,在上址皇璽公司辦公室內,未經皇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WORD文書編輯軟體將上開工作守則規定變造為附表三所示之不實內容,並對外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工作守則管理之正確性。
㈣明知其入職時間為111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21日,且林孝
勤非皇璽公司員工,基於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偽造印文等犯意,於任職期間某時許,在上址皇璽公司辦公室內,未經皇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WORD及PDF文書編輯軟體編輯、截圖之方式,偽造林孝勤在職證明、工作證明,並將皇璽公司印章截圖後複製在前開在職證明、工作證明,又變造賴巧柔在職證明之任職年資為「3年2個月」、工作證明之到職日期及任職期間為「民國109年4月29日起至今(在職中)(合計3年4月)」,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在職證明、工作證明之正確性。
㈤基於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之犯意,於任職期間某時許,在
上址皇璽公司辦公室內,未經皇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EXCEL文書編輯軟體製作附表四所示之不實薪資條,並將皇璽公司印章及LOGO貼置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條上,並對外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薪資條管理之正確性。
㈥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任職期間某時許,在上址皇
璽公司辦公室內,未經皇璽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WORD及PDF文書編輯軟體編輯、截圖之方式,將附表六所示之文件變造如附表六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對於附表六所示文件管理之正確性。
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印文之犯意,於附表七所示時間
,在上址皇璽公司辦公室內,冒用皇璽公司之名義,偽造附表七所示聲明異議狀,並將皇璽公司印文截圖複製於上,足生損害於皇璽公司對於公司文件管理之正確性。
㈧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任職時間某時許,在皇璽公
司辦公室內,以文書編輯軟體WORD及PDF編輯、截圖方式,將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字第I-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內容變造為附表八所示之不實內容,足生損害於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對於診斷證明書管理之正確性。嗣賴巧柔離職,皇璽公司人事行政林詩晏承接賴巧柔業務,察覺有異,向主管報告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皇璽公司、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證據出處 1 被告賴巧柔於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439至44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443至451頁、第483至487頁 2 告訴代理人即皇璽公司管理部協理林泰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⑴證明被告為告訴人皇璽公司人事總務專員,負責公司員工出勤、薪資管理公司系統後台、收發文管理及歸檔管理之事實。 ⑵證明犯罪事實㈠至㈦。 ⑴113偵4723卷第13至29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353至361頁、第483至487頁 3 告訴代理人即皇璽公司人事行政林詩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㈠至㈦。 ⑴113偵4723卷第31至33、439至44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5至26、353至361、367至369、457至463頁 4 告訴代表人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院長李興中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八)。 113調偵947卷第325至327頁 5 告訴代理人即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行政主管黃燕鳳於警詢之指訴 證明犯罪事實(八)。 ⑴113偵4723卷第35至38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325至327頁 6 證人即被告友人哈娜吉路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未經其同意,以其身分證字號,偽造林孝勤在職證明及工作證明之事實。 113調偵947卷第27至29頁 7 證人即皇璽公司會計鄧如芯於警詢之證述 ⑴證明告訴人皇璽公司於每月5日發薪水前,會計會與被告、其主管確認出勤明細表之事實。 ⑵證明111年6月之告訴人皇璽公司出勤明細表上之紅字為其手寫之事實。 ⑶證明告訴人皇璽公司每月給付薪資前,會要求人事將公司員工之出勤明細列印出來,並核算請假時數,會計再針對人事所核算之時數給付薪資之事實。 113調偵947卷第457至463頁 8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1年6、7月份出勤明細表 ⑵被告與證人即會計鄧如芯之對話紀錄截圖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3年1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簿 ⑴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請假時間以確診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111年6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病假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請假時間並未確診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41至43、47至49頁 ⑵113偵4723卷第45頁 ⑶113偵4723卷第143頁 9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1年8、9月份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人事系統 ⑶被告母親馬櫻芬之訃聞 ⑷被告父親賴澤森之訃聞 ⑸馬櫻芬之戶政資料 ⑴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請假時間以母喪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111年9月13日以母親出殯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喪假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偽造其母馬櫻芬訃聞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51至53、59至61頁 ⑵113偵4723卷第55、67頁 ⑶113偵4723卷第57、339頁、113調偵947卷第237頁 ⑷113偵4723卷第393頁 ⑸113調偵947卷第469頁 10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1年10月份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人事系統 ⑶被告與其主管之對話紀錄截圖 ⑷偽造之111年10月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⑸真正之111年5月16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⑹112年9月27日汐止交通分隊警員職務報告 ⑺偽造之告訴人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 ⑻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12年10月17日(112)汐管歷字第0000004598號函 ⑼偽造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編號:000000000000) ⑴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請假時間以車禍、確診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以確診隔離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偽造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之事實。 ⑷證明被告偽造告訴人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編號:000000000000)之事實。 ⑸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4、5所示請假時間並未發生車禍、罹患新冠病毒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69至71頁 ⑵113偵4723卷第73頁 ⑶113偵4723卷第377至383頁 ⑷113偵4723卷第157頁、113調偵947卷第233頁 ⑸113偵4723卷第159至176頁、113調偵947卷第235至236頁 ⑹113偵4723卷第177頁 ⑺113偵4723卷第181頁、113調偵947卷第231頁 ⑻113偵4723卷第183頁 ⑼113偵4723卷第75頁、113調偵947卷第229頁 11 被告公司電腦之IP資料 證明被告所使用之公司電腦IP位置為「192.168.0.60」之事實。 113偵4723卷第307至309頁、113調偵947卷第241頁 12 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6所示假單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241至24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43頁 13 告訴人皇璽公司111年11月份出勤明細表 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7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113偵4723卷第77至79頁 14 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8所示假單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244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44頁 15 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及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及負責人滕雲蓬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假單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303至30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45頁 16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1年1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111年12月14、27日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81至8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51至252頁 17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請假時間,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85至8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53頁 18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偽造之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2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 ⑶真正之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請假時間,以胃潰瘍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偽造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斷證明書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89至91頁 ⑵113偵4723卷第93頁、113調偵947卷第221頁 ⑶113偵4723卷第95頁、113調偵947卷第211至223頁 19 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13所示假單之事實。 113偵4723卷第311至313頁、113調偵947卷第246頁 20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3月2日)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請假時間,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89頁 ⑵113偵4723卷第91頁 ⑶113調偵947卷第254頁 21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4月2日)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5所示請假時間,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97至99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55頁 22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4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人事資料 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請假時間,以感染諾羅病毒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01至10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489頁 23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5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度請假卡 ⑶偽造之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妊娠4週並先兆性流產) ⑷真正之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月經失調)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7、18所示請假時間,以小產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偽造吳婦產科醫院診斷證明書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05至107頁 ⑵113偵4723卷第111頁 ⑶113偵4723卷第113頁、113調偵947卷第225頁 ⑷113偵4723卷第115頁、113調偵947卷第227頁 24 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告訴人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19所示假單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247至248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47至248頁 25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6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年度特休休假明細表 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0所示請假時間,向公司請特休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17至119頁 ⑵113偵4723卷第121頁 26 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證明被告無故入侵皇璽公司負責人林雅姿公司電腦,並簽核其附表一編號20所示112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假單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323至32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49頁 27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7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被告與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偽造112年7月份出勤明細表及補刷卡紀錄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1所示請假時間,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25至12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256頁 28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112年8月份之出勤明細表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補刷卡紀錄 ⑶被告與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 ⑷被告配偶之奶奶潘月幸之訃聞 ⑸告訴代理人林泰瑋與被告配偶沈程文之簡訊對話紀錄 ⑹被告配偶之奶奶潘月幸之戶役資料 ⑴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請假時間,偽造其上下班刷卡時間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22所示出勤明細表及補刷卡紀錄之事實。 ⑶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請假時間,未到告訴人皇璽公司上班之事實 ⑷證明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所示請假時間,以配偶奶奶過世為由,向告訴人皇璽公司請假之事實。 ⑸證明被告偽造其配偶奶奶潘月幸訃聞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31至133頁 ⑵113偵4723卷第141頁 ⑶113調偵947卷第257頁 ⑷113偵4723卷第135、341、403頁 ⑸113偵4723卷第387頁 ⑹113調偵947卷第477頁 29 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 證明犯罪事實㈠。 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30 ⑴告訴人皇璽公司真正之工作守則 ⑵附表三所示之偽造工作守則 證明犯罪事實㈢。 ⑴113偵4723卷第251至273頁、113調偵947卷第43至65頁 ⑵113偵4723卷第243至247頁、113調偵947卷第69至130頁 31 ⑴林孝勤在職證明、工作證明 ⑵被告在職證明、工作證明(偽造) 證明犯罪事實㈣。 ⑴113偵4723卷第229、223、235頁、113調偵947卷第157至159頁 ⑵113偵4723卷第231、239、241頁、113調偵947卷第145、155頁 32 ⑴附表四編號1至20所示之偽造薪資條 ⑵告訴人皇璽公司真正之薪資明細 證明犯罪事實㈤。 ⑴113偵4723卷第287至291、113調偵947卷第131至141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385至399頁、第491至493頁 33 ⑴遭偽造之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 ⑵遭偽造之勞工保險明細 ⑶真正之勞工保險明細 證明被告偽造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文件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279至281頁、113調偵947卷第147至151頁 ⑵113偵4723卷第283頁、113調偵947卷第143、113調偵947卷第537頁 ⑶113偵4723卷第285頁、113調偵947卷第67、363頁 34 ⑴被告偽造之履歷表 ⑵被告真正之履歷表 證明被告偽造附表六編號6所示履歷表之事實。 ⑴113調偵947卷第153、40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401頁 35 ⑴附表六編號7至21所示偽造之皇璽公司公告 ⑵附表六編號7、9、17、20、21所示真正之皇璽公司公告 證明被告偽造附表六編號7至21所示文件之事實。 ⑴113偵4723卷第187至193、199至207、213至223頁、113調偵947卷第161至191頁 ⑵113偵4723卷第225至227頁、113調偵947卷第497至503頁 36 證人哈娜吉路(即林孝勤)與被告債主之對話紀錄 證明被告以偽造之附表六編號7至21所示之告訴人皇璽公司公告,向債主拖延還款期限之事實。 113調偵947卷第311至317、383頁 37 ⑴112年8月23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8144號)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9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簿2份 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2年11月13日函 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司執字第24066號卷影本 證明犯罪事實㈦。 ⑴113偵4723卷第357至363頁、113調偵947卷193至203頁 ⑵113偵4723卷第365、367頁 ⑶113偵4723卷第369至371頁、113調偵947卷第205至207頁 ⑷113調偵947卷第509至537頁 38 ⑴附表七所示偽造之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⑵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12年10月17日(112)汐管歷字第0000004598號函 ⑶112年9月2日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真正) 證明犯罪事實㈧ ⑴113偵4723卷第179頁、113調偵947卷第211至217頁 ⑵113偵4723卷第183頁 ⑶113偵4723卷第185頁、113調偵947卷第219頁 3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4年2月25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44214801號函暨檢附之光碟各1份 證明被告在皇璽公司辦公室內,以其公司電腦偽造文書之事實。 113調偵947卷第405頁
二、㈠核被告賴巧柔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變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同法第358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㈢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㈣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㈤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㈥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㈦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文、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㈧所為,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罪嫌。
㈡被告各次偽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上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又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分別所為之多次犯行,各均係基於
單一目的及犯意而為,且時間密接,各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㈡之行為應各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犯罪事實欄一之㈢至㈧之犯行間,行為不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本案被告因上開犯行所獲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告訴人皇璽公司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㈡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惟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2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案被告係以偽造、變造不實之附表一所示文件自皇璽公司詐取薪資及全勤獎金,應成立詐欺罪,業如前述,依前開判決意旨則不應另論以刑法背信罪。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之詐欺罪間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楊唯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祥君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時間 方式 偽造之文書 請假時間 詐得薪資(新臺幣) 所犯法條 證據 1 111年6月28日前某時許 明知其未確診,卻向告訴代理人即其主管林泰瑋、證人即會計鄧如芯佯稱:因確診需請防疫病假等語。 無 ⑴111年6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 ⑵111年7月1日、同年月4月至同年月8日 3500元 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1年6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41頁) ⑵皇璽公司111年7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47頁) ⑶被告與證人鄧如芯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4723卷第45頁) 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3年1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簿(113偵4723卷第143頁) 2 111年8月間某日許 明知其母馬櫻芬並未過世,卻將其父賴澤森之訃聞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檔上編輯,冒用如右列所示家屬名義,製作偽造其母訃聞圖檔,並提供予皇璽公司,向皇璽公司誆稱:其母於111年8月20日自殺過世等語。 被告母親馬櫻芬之訃聞(訃聞所載具名家屬:孝女巧倫,孝女婿沈程文,孝外孫女沈程媗,壽成夫賴澤森) ⑴111年8月22日至同年月26日12時 ⑵111年8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⑶111年9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12時 8001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被告父親賴澤森之訃聞(113偵4723卷第393頁) ⑵被告母親馬櫻芬之訃聞(113偵4723卷第339、343頁、113調偵947卷第149頁) ⑶皇璽公司人事系統(113偵4723卷第55、67頁) ⑷皇璽公司111年8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51頁) ⑸被告母親馬櫻芬之戶政資料(113調偵947卷第頁) 3 明知其母馬櫻芬並未過世,卻向告訴代理人即其主管林泰瑋佯稱:因母喪太累,需請病假休息等語。 111年9月14日13時至17時30分 281元 刑法第339條 4 111年10月5日前某日許 明知其係於111年5月16日發生車禍,仍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登記聯單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檔並將發生日期變造為「111年10月5日」,並將變造之登記聯單傳送予告訴代理人即其主管林泰瑋,佯稱:其發生車禍等語。 111年10月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111年10月5日 1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111年10月5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113偵4723卷第157頁、113調偵947卷第233頁)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113偵4723卷第159至176頁、113調偵947卷第235至236頁) ⑶112年9月27日汐止交通分隊警員職務報告書(113偵4723卷第177頁) ⑷被告與其主管林林泰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4723卷第377至379頁) ⑸皇璽公司111年10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69頁) 5 111年10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於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間未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仍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檔,並將隔離通知書之發生日期編輯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8日」、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之採檢日及報告結果編輯為「00000000、positive」,偽造隔離通知書及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並提供予皇璽公司,向皇璽公司誆稱:其確診隔離等語。 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編號:000000000000) ⑵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 ⑴111年10月21日 ⑵111年10月24日至同年月28日 ⑶111年10月31日 35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編號:000000000000)(000偵4723卷第75頁) ⑵國泰醫院新冠狀病毒檢驗報告(113偵4723卷第181頁) ⑶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112年10月17日(112)汐管歷字第0000004598號函(113偵4723卷第183頁) ⑷皇璽公司111年10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69頁) ⑸皇璽公司人事系統(113偵4723卷第73頁) ⑹被告與其主管林泰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4723卷第381至383頁) 6 111年12月2日11時27分47秒 明知其於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間之確診防疫假尚未經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竟未經滕雲蓬之同意或授權,輸入滕雲蓬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月31日假單之電磁紀錄。 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39條 ⑸刑法第358條 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偵4723卷第241至243頁、113調偵947卷第243頁) 7 111年11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1年1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為「上班刷卡8:27」、「下班刷卡17:32」,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當天有上班之假象。 皇璽公司111年1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2年12月2日) 111年11月1日 1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1年1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2年12月2日)(113偵4723卷第77頁) ⑵皇璽公司111年1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113偵4723卷第79頁) ⑶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8 111年12月2日11時27分57秒 明知其未經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輸入滕雲蓬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右列所示時間假單之電磁紀錄。 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111年11月22日至同年月30日 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58條 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偵4723卷第244頁、113調偵947卷第244頁) 9 ⑴111年12月29日8時42分46秒 ⑵111年12月29日8時43分13秒 明知其未經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及負責人滕雲蓬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輸入林雅姿及滕雲蓬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右列所示時間假單之電磁紀錄。 ⑴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⑵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111年12月5日至同年月9日 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58條 ⑴被告公司電腦之IP資料(113偵4723卷第307至309頁) ⑵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及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偵4723卷第303至305、113調偵947卷第245頁) 10 111年12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1年1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皇璽公司111年1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1月4日) ⑴111年12月1日 ⑵111年12月14日 ⑶111年12月27日 3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1年1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1月4日)(113偵4723卷第81頁) ⑵皇璽公司111年1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113偵4723卷第83頁)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調偵947卷第251至252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11 112年1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2年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皇璽公司112年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2月2日) 112年1月3日 1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2月2日)(113偵4723卷第85頁) ⑵皇璽公司112年1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113偵4723卷第87頁)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調偵947卷第253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12 112年2月6日前某時許 明知其未因胃潰瘍前往土城醫院就診,仍將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檔並編輯成「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2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變造診斷證明書,再提供予皇璽公司,向皇璽公司誆稱:其罹患胃潰瘍等語。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2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 ⑴112年2月6日至同年月10日 ⑵112年2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 4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新北市立土城醫院112年2月13日診斷證明書(113偵4723卷第93頁) ⑵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診字第Z00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113偵4723卷第95頁) ⑶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89頁) 13 112年3月1日14時48分4秒許 明知其未經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輸入林雅姿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右列所示時間假單之電磁紀錄。 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112年2月6日至同年月8日 15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39條 ⑸刑法第358條 ⑴被告公司電腦之IP資料(113偵4723卷第307至309頁) ⑵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偵4723卷第311至313頁、113調偵947卷第246頁) 14 112年2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3月2日) ⑴112年2月17日 ⑵112年2月20日 2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3月2日)(113偵4723卷第89頁) ⑵皇璽公司112年2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113偵4723卷第91頁)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調偵947卷第254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15 112年3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4月2日) 112年3月24日 1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4月2日)(113偵4723卷第97頁) ⑵皇璽公司112年3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4年1月14日)(113偵4723卷第99頁) ⑶被告與皇璽公司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13調偵947卷第255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16 112年4月17日前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生病,卻向告訴代理人即其主管林泰瑋佯稱:因罹患諾羅病毒需請假休息等語,亦未檢附相關診斷證明書佐證。 無 112年4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1500元 ⑴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4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5月3日)(113偵4723卷第101頁) ⑵皇璽公司人事資料(113調偵947卷第489頁) 17 112年5月16日前某時許 明知其未有懷孕流產之情形,卻將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月經失調)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檔並將病名編輯為「妊娠4週並先兆性流產」,變造診斷證明書,再提供予皇璽公司,向皇璽公司誆稱:其小產等語。 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妊娠4週並先兆性流產) ⑴112年5月16日至同年月19日 ⑵112年5月22日 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⑴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妊娠4週並先兆性流產)(113偵4723卷第113頁) ⑵吳婦產科醫院112年5月17日診斷證明書(病名:月經失調)(113偵4723卷第115頁) ⑶皇璽公司112年5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105頁) ⑷皇璽公司112年度請假卡(113偵4723卷第111頁) ⑸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偵4723卷第247至248頁、113調偵947卷第247至248頁) ⑹被告公司電腦之IP資料(113偵4723卷第307至309頁) 18 ⑴112年5月23日至同年月26日 ⑵112年5月29日至同年月30日 3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19 ⑴112年7月3日16時8分37秒許 ⑵112年7月3日16時8分46秒許 明知其未經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輸入滕雲蓬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右列所示時間假單之電磁紀錄。 皇璽公司負責人滕雲蓬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 ⑴112年5月16日至同年月22日 ⑵112年5月23日至同年月30日 ⑴0元 ⑵3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39條 ⑸刑法第358條 20 112年6月15日10時56分33秒許 明知其未經皇璽公司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之同意或授權,卻擅自輸入林雅姿公司電腦之帳號密碼,簽核其假單,偽造簽核被告右列所示時間假單之電磁紀錄。 皇璽公司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簽核被告假單之電磁紀錄 ⑴112年6月17日 ⑵112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1日 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220條 ⑷刑法第339條 ⑸刑法第358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6月份出勤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117頁) ⑵皇璽公司年度特休休假明細表(113偵4723卷第121頁) ⑶皇璽公司皇璽公司管理部副總林雅姿簽核被告假單之紀錄(113調偵947卷第249頁) ⑷被告公司電腦之IP資料(113偵4723卷第307至309頁) 21 112年7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2年7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⑴皇璽公司112年7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8月2日) ⑵皇璽公司補刷卡紀錄 112年7月6日至同年月7日 2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7月份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8月2日)(113偵4723卷第125頁) ⑵被告與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113調偵947卷第256頁) ⑶皇璽公司補刷卡紀錄(113偵4723卷第141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22 112年8月間某時許 明知其未於右列所示時間到皇璽公司上班,卻自行編輯皇璽公司112年8月份之出勤明細表上下班刷卡時間,變造出勤明細表,並提供予皇璽公司,營造右列所示時間有上班之假象。 ⑴皇璽公司112年8月份之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9月2日) ⑵皇璽公司補刷卡紀錄 112年8月8日至同年月9日 2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8月份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9月2日)(113偵4723卷第131頁) ⑵被告與同事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113調偵947卷第257頁) ⑶皇璽公司補刷卡紀錄(113偵4723卷第141頁) ⑷被告111年6月15日至112年9月8日間之刷卡紀錄(113調偵947卷第553至565頁) 23 112年8月17日前某時許 明知其配偶之奶奶潘月幸未過世,卻將訃聞掃描成PDF檔,再將所需部分截圖,貼至WORD上編輯,冒用如右列所示家屬名義,製作偽造其配偶之奶奶潘月幸訃聞,偽造潘月幸訃聞,向皇璽公司誆稱:其配偶之奶奶過世等語。 被告配偶之奶奶潘月幸訃聞 (訃聞所載具名家屬: 孝男:沈進興、進儀、進瑋 孝媳:周素清、劉桂英 孝女:沈進惠 孝女婿:陳永翔 孝孫:程翔、程文、程安、子維 孝孫媳婦:思涵 孝曾孫女:程媗) ⑴112年8月17日至同年月18日 ⑵112年8月21日 3000元 ⑴刑法第210條 ⑵刑法第216條 ⑶刑法第339條 ⑴皇璽公司112年8月份出勤明細表(列印時間:2023年9月2日)(113偵4723卷第131頁) ⑵被告配偶之奶奶潘月幸之訃聞(113偵4723卷第135頁)
附表二編號 時間 詐得全勤獎金(新臺幣) 1 112年1月 1500元 2 112年3月 1500元 3 112年7月 1500元附表三編號 變造內容 出處 1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經全體員工同意,於每月五日、每月二十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⑴113偵4723卷第24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71頁 2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經全體員工同意,於每月二十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另8、9月份因應計算考評,經全體員工同意,於二十五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 ⑴113偵4723卷第24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83頁 3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111年11月14日起經全體員工同意,調整於每月二十五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⑴113偵4723卷第249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97頁 4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經全體員工同意,於每月月底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另8、9月份因應計算考評,經全體員工同意,於隔月十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 ⑴113偵4723卷第24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09頁 5 本公司員工之工資,自112年1月起經全體員工同意,於每月10日定期發給,遇假日遞延發放。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備註:每年5月、10月發放公司紅利獎金故當月薪資於25日發放,遇假日遞延。 113調偵947卷第121頁附表四編號 員工 月份 偽造之薪資條 1 賴怡年 112年1月 2 賴怡年 112年2月 3 賴怡年 112年3月 4 賴怡年 112年4月 5 賴怡年 112年3月 6 賴怡年 112年4月 7 賴怡年 112年5月 8 賴怡年 112年6月 9 賴怡年 112年7月 10 賴怡年 112年8月 11 賴怡年 112年4月 12 賴怡年 112年5月 13 賴怡年 112年6月 14 賴怡年 112年7月 15 賴怡年 112年7月 16 賴怡年 112年7月 17 林孝勤 112年1月 18 林孝勤 112年2月 19 林孝勤 112年3月 20 林孝勤 112年4月附表六編號 文件 變造內容 偽造文書之出處 正本出處 1 勞工保險明細(保險證號:00000000T) 加保時間變造為「109/04/29」、退保時間變造為「109/07/29」、加保時間變造為「109/07/29」 113偵4723卷第283頁 113調偵947卷第143頁 113偵4723卷第285頁 2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保險證號:00000000T) 加保時間變造為「109/04/29」。 113調偵947卷第147頁 無 3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保險證號:00000000T) 退保時間變造為「111年8月15日」 113偵4723卷第279頁 113調偵947卷第149頁 無 4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保險證號:00000000T) 退保時間變造為「112年4月15日」 113調偵947卷第537頁 無 5 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保險證號:00000000T) 退保時間變造為「112年8月15日」 113偵4723卷第281頁 113調偵947卷第151頁 無 6 皇璽公司履歷表 填表日期變造為「109年4月23日」 113調偵947卷第153、403頁 無 7 111年12月21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一、111年11月份薪資以及年終因應春節連續假期,統一至112年1月5日進行放款作業。 二、111年12月份薪資因應春節連續假期,順延至112年1月31日進行放款作業。 ⑴113偵4723卷第18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61頁 ⑴113偵4723卷第22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497頁 8 112年1月30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一、因遇春節連續假期,會計部門不及作業,故111年12月份及112年1月份薪資統一調整至112年2月10日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 ⑴113偵4723卷第189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65頁 無此公告 9 112年3月24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主旨:112年3月份起薪資發放時間調整通知 說明: 一、為配合公司紅利獎金及薪資結算完整,經總經理同意,變更薪資發放日期,自112年4月起(3月薪資),本公司將依照獎金發放日連同薪資費用統一於每個月20日發放給各員(遇假日順延)。 ⑴113偵4723卷第191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69頁 ⑴113偵4723卷第22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499頁 10 112年6月22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遇端午連續假期及近二周為自主員工旅遊會計部作業不及,故111年5月份薪資調整分批至(工務)112年6月26日發放、(內勤)「112年6月30日」發放含年中獎金,敬請各位同仁見諒。 ⑴113偵4723卷第19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71頁 無此公告 11 112年6月29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人事及會計送呈年中考績數據錯誤,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稍早臨時開會決議,112年5月薪資以及年中獎金,延至112年7月3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199頁 ⑵113調偵947卷173頁 無此公告 12 112年6月29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人事及會計送呈年中考績數據錯誤,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稍早臨時開會決議,112年年中獎金,延至112年7月11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01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75頁 無此公告 13 112年7月4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人事及會計送呈年中考績數據錯誤,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稍早臨時開會決議,112年5月薪資以及年中獎金,延至112年7月15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03、20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77頁 無此公告 14 112年7月4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人事及會計送呈年中考績數據錯誤,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稍早臨時開會決議,112年5月薪資以及年中獎金,延至112年7月17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113調偵947卷第179頁 無此公告 15 112年7月27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因碰到員工旅遊及會計確診,固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稍早臨時開會決議,112年6月薪資及補助款項,延至「112年8月7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07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81頁 無此公告 16 112年8月4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原定112年8月7日發放6月薪資款項,因碰到員工旅遊及會計確診,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而8月3日遇台北北基停止上班一天,故與主管開會決議,112年6月薪資及補助款項,延至112年8月15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1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85頁 無此公告 17 112年8月14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旅遊補助撥款時間為112年8月25日,請查照。 ⑴113偵4723卷第215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83頁 113調偵947卷第501頁 18 112年8月26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一、原定112年8月25日發放旅遊補助款項,經查詢有同仁資格不符尚申報,重新送核作業不及故會計單位通知此補助款項延至9月5日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三、旅遊撥款時間為112年9月5日,請查照。 ⑴113偵4723卷第217至219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87頁 無此公告 19 112年8月26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原定112年8月21日發放7月薪資款項,因碰到員工旅遊及會計確診,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與主管開會決議,112年7月薪資,延至112年9月1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21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89頁 無此公告 20 112年9月7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公告 原定112年9月11日發放8月薪資款項,因碰到本年中考評資料尚在釐清當中,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與主管開會決議,112年8月薪資及年中結案獎金,延至112年9月20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⑴113偵4723卷第223頁 ⑵113調偵947卷第191頁 113調偵947卷第503頁 21 112年9月7日皇字(公告)第00000-000號皇璽公司公告 原定112年9月11日發放8月薪資款項,因碰到本年中考評資料尚在釐清當中,導致無法如期簽核完成,會計單位亦需作業時間,故與主管開會決議,112年8月薪資及年中結案獎金,延至112年9月20日下午發放,敬請各位同仁見諒,謝謝。 113調偵947卷第167頁 113調偵947卷第503頁附表七編號 時間 文件 偽造內容 出處 1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4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24066號) 勾選「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 113調偵947卷193至203頁 2 112年8月23日某時許 112年8月23日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案號:112年度司執字第58144號) 勾選「債務人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 113調偵947卷535頁附表八編號 偽造內容 出處 1 姓名「賴怡年」、職業「服務」、年齡「33歲」、「00年0月0日生」、住址「新北市○○區○○區○段000號4樓」、應診日期「111年8月27日至111年9月21日」、科別「呼吸胸腔科」、病歷號碼「0000000000」、病名「新冠肺炎致肺部嚴重發炎(以下空白)」、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27日入院治療,於民國111年9月21日出院(以下空白)」、院長「李毓芹」、診治醫師「佘伯青」、醫師證書字號「醫字第029259號」、診斷證明書日期「110年11月8日」 113調偵947卷第211頁 2 姓名「賴怡年」、職業「服務」、年齡「33歲」、「00年0月0日生」、住址「新北市○○區○○區○段000號4樓」、應診日期「111年8月1日至111年8月23日,共23日」、科別「婦產科」、病歷號碼「0000000000」、病名「妊娠17+5子宮閉鎖不全,致胎兒窘迫,實施引產手術(以下空白)」、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111年8月1日入院安胎,現正住院中,並於111年8月17日實施引產手術,預計於民國111年8月23日出院(以下空白)」、院長「李毓芹」、診治醫師「佘伯青」、醫師證書字號「醫字第029259號」、診斷證明書日期「110年8月17日」 113調偵947卷第213頁 3 姓名「賴怡年」、職業「服務」、年齡「32歲」、「00年0月0日生」、住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應診日期「110年11月3日至110年11月8日共6日」、科別「婦產科」、病歷號碼「0000000000」、病名「妊娠36+5週胎兒窘迫(以下空白)」、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入院,同日施行剖腹生產手術,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出院(以下空白)」、院長「李毓芹」、診治醫師「佘伯青」、醫師證書字號「醫字第029259號」、診斷證明書日期「110年11月8日」 113調偵947卷第215頁 4 姓名「賴怡年」、職業「服務」、年齡「34歲」、「00年0月0日生」、住址「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5樓」、應診日期「112年6月21日至112年7月19日共6日」、科別「婦產科」、病歷號碼「0000000000」、病名「妊娠16+5周胎兒窘迫(以下空白)」、醫師囑言「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入院安胎,112年7月14日因胎兒窘迫併發先兆性流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出院(以下空白)」、院長「李毓芹」、診治醫師「佘伯青」、醫師證書字號「醫字第029259號」、診斷證明書日期「112年7月19日」、「診字第-I-000-000000號」 113調偵947卷第2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