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0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1050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憶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99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案(114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憶屏犯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被告吳憶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㈡被告於偵查中亦坦認有提供名下3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之行

為,及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行,且無犯罪所得,是並無繳交犯罪所得問題,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

活經驗,應知悉金融帳戶之資料、密碼應由個人妥適保管,如不熟識之他人要求借用或收集金融帳戶資料使用,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卻仍任意提供金融帳戶合計3個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得據以規避政府之洗錢防制措施,影響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無足取;復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兼衡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查被告所交付之本案9個帳戶之提款卡,固均係被告所有供本

案犯罪所用之物,惟前揭物品既均未扣案,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衡諸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或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目的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卷内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就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 4 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情形,應依第 2 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 2 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9995號被 告 吳憶屏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居新竹縣○○市○○街0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憶屏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申辦貸款並無須提供金融帳戶以製作額外收入證明,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匯款,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19時6分許,在新竹縣○○市○○街000號統一超商新安村門市,以交貨便寄件方式,將其申辦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銀行帳戶)、樂天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樂天銀行帳戶)之提款卡(計9張)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告知密碼。嗣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所示詐術,向黃漢智等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詳附表),款項匯入後,旋遭不詳之人持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連性。嗣黃漢智等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漢智、廖慧雯、鄭淑惠、朱承翃、鐘啓賓、李馨瑜、范珮華、武彥婷、陳俊宇、翁于婷、施又寧、李奕德、楊秀月、洪鈺純、吳麗雯、張莉、莊佳榕、高郁涵、董軒妤、黃翊涵、賴萬澤、李秀美、沈福財、江則均、饒秋蘭、魏傳峯、蕭馨彤、曹雪玲、林于雯、張簡美逸、陳宣羽、湯立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吳憶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坦承因上網尋求貸款,而提供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計9張)及密碼給對方之事實。 2.惟辯稱:對方稱要美化銀行帳戶做金流,才會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提供帳戶時伊有向對方確認是否會做違法的事情,對方說不會,並提供他的身分證、切結書以取信於我等語。 2 告訴人黃漢智警詢中之證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漢智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廖慧雯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廖慧雯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鄭淑惠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鄭淑惠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之事實。 5 告訴人朱承翃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頁面、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朱承翃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土地銀行帳戶、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鐘啓賓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社群軟體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鐘啓賓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李馨瑜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李馨瑜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范珮華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范珮華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武彥婷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武彥婷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陳俊宇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陳俊宇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翁于婷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翁于婷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施又寧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施又寧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李奕德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李奕德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楊秀月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楊秀月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華南銀行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洪鈺純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 告訴人洪鈺純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之事實。 16 告訴人吳麗雯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 告訴人吳麗雯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之事實。 17 告訴人張莉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張莉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之事實。 18 告訴人莊佳榕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莊佳榕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之事實。 19 告訴人高郁涵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高郁涵遭詐欺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董軒妤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董軒妤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聯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黃翊涵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黃翊涵遭詐欺匯款至被告聯邦銀行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賴萬澤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單。 告訴人賴萬澤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李秀美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李秀美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沈福財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詐欺集團LINE頁面、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沈福財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江則均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江則均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饒秋蘭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單。 告訴人饒秋蘭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遠東銀行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魏傳峯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單。 告訴人魏傳峯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蕭馨彤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蕭馨彤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曹雪玲警詢中之證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曹雪玲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林于雯警詢中之證詞、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林于雯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張簡美逸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張簡美逸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陳宣羽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單。 告訴人陳宣羽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中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33 告訴人湯立警詢中之證詞、告訴人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紀錄。 告訴人湯立遭詐欺匯款至被告銀行連線帳戶之事實。 34 被告前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證明: 1.證明被告前揭銀行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均有款項匯入再遭提領之事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樂天銀行帳戶無不明款項流入)。 2.被告於113年11月6日,發覺有異後,旋至竹北派出所報案之事實。

二、按以申辦貸款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故核被告吳憶屏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罪嫌。

三、告訴暨報告意旨另以:被告交付上開帳戶給他人,亦涉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惟被告辯稱:我上網尋求申辦貸款,對方稱要美化銀行帳戶做金流,我才會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提供帳戶時我有向對方確認是否會做違法的事情,對方說不會,還提供他的身分證、切結書以取信於我,在發覺有異後,有撥打165並報警等語。經查:

(一)依被告提出其與「林泓勛 仲信資融」之LINE對話紀錄觀之,「林泓勛 仲信資融」向被告稱:提供銀行帳戶照片需備註僅供貸款使用其餘作廢,美化帳戶須簽切結書,提款卡共計9張交付林泓勛係為補辦財力證明等語,並傳送保管切結書、委託切結書例稿、林泓勛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照片予被告等情,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在卷可參。嗣被告於113年11月6日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報案等情,亦有受理案件證明單在卷可佐。顯見被告辯稱:係為申辦貸款始依「林泓勛 仲信資融」之指示而提供提款卡等語,應非無稽。

(二)現今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出賣、出借、出租帳戶予他人使用,抑或帳戶遭竊或遺失,甚或因遭詐騙而將帳戶交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帳戶申辦人非必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故意為之,苟帳戶申辦人提供帳戶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及隱匿詐欺所得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人頭帳戶,即認帳戶申辦人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是有關前述犯罪成立之有無,自不得逕以行為人所持有之帳戶是否交付他人,或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以為斷,尚須衡酌行為人所辯之交付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另衡之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除一般以詐騙電話誘騙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散播求職資訊或申辦貸款廣告手法,引誘急迫或無知民眾上門應徵、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是被告在未經查證下,貿然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固有所不當,惟在難以排除被告係因誤信詐欺集團成員確有提供申辦貸款之真意,始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素不相識之人之情況下,尚難逕認被告主觀上有何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自不得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部分屬事實上同一行為,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檢 察 官 鄭世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徐采茜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1 黃漢智 以LINE暱稱「李永年」、「陳微安」向告訴人黃漢智佯稱:在「經豐投資」APP內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0時24分許 3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2 廖慧雯 以LINE暱稱「股市全芳位-李蜀芳」、「劉湘芸」向告訴人廖慧雯佯稱:在「三德國際投資」網路頁面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2時8分許 2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11月3日 9時35分許 2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3年11月3日 9時36分許 2萬元 3 鄭淑惠 以LINE暱稱「張雅琳」向告訴人鄭淑惠佯稱:在「三德投資」APP內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0時25分許 5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4 朱承翃 以LINE傳送訊息,向告訴人朱承翃佯稱:在某投資網站買賣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 9時23分許 10萬元 土地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0日 9時19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5 鐘啓賓 以社群軟體Threads暱稱「Nikki Tu」向告訴人鐘啓賓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6時51分許 2萬8,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6 李馨瑜 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Tiffany」向告訴人李馨瑜佯稱:參加活動,投資款項,可賺取額外獎勵金,投資越多返還紅利越多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21時25分許 1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1日 21時30分許 1萬元 113年10月31日 21時32分許 1萬元 7 范珮華 以LINE暱稱「Alice」向告訴人范珮華佯稱:購買特定家電,衝高人氣,之後廠商會將款項退還,並會額外給予獎勵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20時31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1月2日 17時8分許 5萬元 8 武彥婷 以LINE暱稱「Alice」向告訴人武彥婷佯稱:參加投資計畫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 18時8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9 陳俊宇 以LINE暱稱「文霆(活動總召)」向告訴人陳俊宇佯稱:參加投資活動,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8時18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0 翁于婷 以LINE暱稱「Samsung偉德」向告訴人翁于婷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3時28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 施又寧 以Threads暱稱「rrrrrr」向告訴人施又寧佯稱:有販售演唱會門票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 22時9分許 2萬8,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12 李奕德 以同事名義向告訴人李奕德借錢,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 21時47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0日 21時55分許 5萬元 13 楊秀月 以LINE暱稱「吳鴻志」、「陳昊禹」向告訴人楊秀月佯稱:投資商品達到資金門檻後,可以獲得紅利獎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22時15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1日 22時17分許 2萬元 14 洪鈺純 以LINE群組暱稱「張語惠-菁英股票團」向告訴人洪鈺純佯稱:在紘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 15時10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 113年11月2日 15時11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2日 16時26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2日 16時28分許 5萬元 15 吳麗雯 以LINE暱稱「張慧玲」向告訴人吳麗雯佯稱:在「紘綺國際」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9時27分許 17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 16 張莉 以LINE暱稱「姅姅」向告訴人張莉佯稱:加入「三德國際客服」LINE好友,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6時27分許 1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 17 莊佳榕 以LINE暱稱「三德國際客服」、「楊茹萍」向告訴人莊佳榕佯稱:在三德國際之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 8時57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 18 高郁涵 以LINE暱稱「鴻鈺投資顧顧問李思穎」向告訴人高郁涵佯稱:在「三德國際投資」APP內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 22時24分許 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① 113年10月30日 22時25分許 5萬元 113年10月31日 14時46分許 5萬元 113年10月31日 14時47分許 5萬元 113年11月1日 9時3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日 9時4分許 5萬元 19 董軒妤 以LINE暱稱「TIFFANY」向告訴人董軒妤佯稱:參加活動,匯款可賺取獎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5時25分許 5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1日 15時26分許 5萬元 20 黃翊涵 以LINE暱稱「孫玲」、「偉德」向告訴人黃翊涵佯稱:參加公司廠商衝成交量活動,可匯款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0日 20時28分許 4萬元 聯邦銀行帳戶 21 賴萬澤 以LINE暱稱「陳曉婉」向告訴人賴萬澤佯稱:在「三德投資」APP內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3日 9時53分許 2萬5,000元 遠東銀行帳戶 22 李秀美 以LINE暱稱「股票龍頭-林雅惠」向告訴人李秀美佯稱:在「福邦國際」APP內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9時29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23 沈福財 以LINE暱稱「蕭昀喬 永益APP」向告訴人沈福財佯稱:依指示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 19時2分許 10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24 江則均 以LINE暱稱「劉孜燕」、「陳建霖」向告訴人江則均佯稱:與三德公司簽署合作協議,參加閃電活動與外資一同布局買賣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8時52分許 5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1日 18時53分許 5萬元 25 饒秋蘭 以LINE暱稱「林思諾」向告訴人饒秋蘭佯稱:在「三德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頁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3日 9時55分許 3萬元 遠東銀行帳戶 26 魏傳峯 以LINE暱稱「陳怡如」向告訴人魏傳峯佯稱:辦理貸款要符合帳戶金流規定,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21時50分許 1萬5,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27 蕭馨彤 以LINE暱稱「艾蜜莉」、「陳秀媛」向告訴人蕭馨彤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9時27分許 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11月1日 9時48分許 5萬元 28 曹雪玲 以LINE暱稱「85克當沖日內波日記」、「鄭萱萱」向告訴人曹雪玲佯稱:在「JFTZ」APP內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1日 14時48分許 2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29 林于雯 以LINE暱稱「杉本來了」、「張安悅」向告訴人林于雯佯稱:在「Jonsu」APP內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20時3分許 4萬4,000元 中信銀行帳戶 30 張簡美逸 以LINE暱稱「賈詩婷」向告訴人張簡美逸佯稱:在「JONSU鈞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APP內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3時4分許 5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31 陳宣羽 以LINE暱稱「廖筱君」、「楊維維」向告訴人陳宣羽佯稱:在「鈞舜投資」內買股票,「JONSU」平台內賣出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1月2日 17時33分許 3萬元 中信銀行帳戶 113年11月2日 17時35分許 3萬元 113年11月2日 17時42分許 3萬元 32 湯立 以LINE暱稱「Alice」、「Lin J」向告訴人湯立佯稱:購買家電,過一段時間會返還款項,可賺取價差,需預付手續費及抽成費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0月31日 16時41分許 5萬元 連線銀行帳戶 113年10月31日 16時44分許 5萬元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