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世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10月17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關「於113 年3 月23日某時」之記載,應更正為「於114 年3 月23日某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所為之114 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上開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