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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簡字第118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程裕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洪語律師被 告 蘇楷涵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25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蘇楷涵緩刑宣告部分「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更正為「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蘇楷涵緩刑宣告「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為「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