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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簡字第 3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審簡字第39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翔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8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審訴字第2272號),本院合議庭裁定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韓翔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韓翔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

本即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竟於收受徵集令後,無正當理由未報到,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己開公司,未婚,無子女,獨自居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5888號被 告 韓翔宇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2樓居新北市○○區○○街0巷0弄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韓翔宇為民國89年次陸軍常備兵役役男,於108年5月13日完成役男徵兵檢查,同年6月19日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再於同年7月25日完成軍種抽籤為陸軍,納入臺北市112年第e018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惟韓翔宇先以疫情嚴重擔心交叉感染,再以自行快篩陽性為由申請延期入伍,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0月26日府授兵徵字第1113011348號函及臺北市政府112年11月13日府授兵徵字第1123011169號函准予延期至112年11月22日。詎韓翔宇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明知已於112年11月13日,親赴臺北市政府內湖區公所簽收領取徵集令,卻未於指定時間即112年11月23日8時30分,至臺北車站北二門內廣場集合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向收訓單位陸軍步兵第101旅-臺中成功嶺報到。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韓翔宇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親自在徵集令上簽名。 2 兵籍表、役男體格檢查表、戶役政資訊系統兵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張 證明被告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且2次經延期入伍之事實。 3 臺北市112年第e0188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1紙 證明被告親自簽收領取徵集令之事實。 4 臺北市112年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188梯次徵集未報到人員名冊1紙 證明被告於112年11月13日未報到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洪 婉 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