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皓程選任辯護人 陳宏彬律師訴訟參與人即 被害人 AE000-A11306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選任代理人 洪文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695號、114年度偵字第2169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補充第二項「被告所拍攝A04性影像之附著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所為判決之理由欄中,已敘明「被告所拍攝A04性影像之附著物,均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項規定宣告沒收」,惟於主文欄漏未諭知沒收,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