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侵附民字第4號原 告 AE000-A113062
AE000-A0000000之母被 告 張皓程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侵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A000000000001、AE000-A0000000之母對被告A0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