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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簡字第 1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庭瑋選任辯護人 王怡婷律師

詹晉鑒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之記載,屬文字之誤載,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判決出處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事實及理由欄二、(四) 宣告緩刑5年。 宣告緩刑2年。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