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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易字第 9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童正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607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一百一十四年度審交易字第九○六號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關於童正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童正雲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906號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江麗玉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則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原裁定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余盈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