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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交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陳淑玲訴訟代理人 黃秀敏律師被 告 王天送

平安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表 人 陳金棍被 告 生通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金棍被 告 生活交通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佳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