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原 告 鄭仕傑被 告 林郁翎上列原告因被告張志翔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告對被告林郁翎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張志翔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被告林郁翎雖非上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欄位係記載「張志翔」及「車主」,復觀諸理由欄所示,原告係認為被告林郁翎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主,因被告張志翔無照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撞擊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請求被告2人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自形式上觀之,原告應係對被告張志翔、林郁翎一併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張志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林郁翎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張皓翔法 官 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