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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聲字第 2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2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呂南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於移送執行時,其訴訟繫屬即告消滅,法院對於當事人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已無審酌權限。

二、經查:㈠被告呂南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8日裁

定自114年1月18日至114年9月17日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函知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在案,此有本院羈押庭訊問筆錄及函文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4年度聲羈字第28號卷第39至40、69頁),是前開限制出境、出海迄今尚未解除,先予敘明。

㈡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71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執行在案,此亦有本院上揭案號判決、函送執行公文及送執行案卷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是上開案件業經確定並送執行而脫離本院繫屬,本院對於被告是否解除限制出境出海,已無審酌權限,故聲請人向本院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天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憶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日期:202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