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范俊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蘇煒程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0號),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一一三年度審交易字第九四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范俊豪為過失傷害之被害人,屬人身侵害犯罪,爰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等語。
二、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民國112年6月29日修正後之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定有明文。而上開注意事項所稱之「人身侵害犯罪」,依修正理由可知,係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規定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係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者。
三、經查,被告蘇煒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聲請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40號審理中,而該案符合前開規定過失之人身侵害犯罪。聲請人為上開案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說明,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獲知案件資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