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自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審自字第14號自 訴 人 邵伯祥自訴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被 告 陳庭璿 年籍詳卷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委任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並經本院指定114年8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調查程序後,自訴代理人僅出具手寫「不出席證明」向本院請假,該證明雖書明因衝庭無法到庭,惟未檢附任何衝庭證明以實其說,是本院仍認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乃再指定於同年10月1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調查程序,並另行告知自訴人,惟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壹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附件:刑事告訴(自訴)狀。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