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6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61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皓翔選任辯護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一六一六號被告陳皓翔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審金訴字第一四一八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皓翔因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0669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8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有該院114年9月8日桃院雲佑113審金訴1418字第1149016596號函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並基於訴訟經濟考量,將本案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18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