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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審訴字第 18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唯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唯駿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法 官 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日期:2026-03-27